元宇宙系列之虚拟人一虚拟数字人广告
和白癜风专家在线沟通 https://m-mip.39.net/fitness/mipso_7357149.html 本期作者:元宇宙研究业务组 本文共计字,阅读需约12分钟。 元宇宙系列之虚拟人(一) 虚拟数字人广告代言的法律问题分析(上) 三、虚拟数字人“代言”相关授权权利在真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场景下,涉及的授权内容包括真人的肖像、声音、姓名/艺名、表演等在合同约定的广告活动中使用的权利;如果该代言人创作作品,则还涉及作品著作权归属或许可使用问题。而在非真人型虚拟人以代言人形式出现的场景下,授权权利和内容与真人代言既存在部分相似性也存在差异。对于真人型虚拟人参加演出、代言、商业活动等问题,与非真人型虚拟人存在诸多差异,未来将另设专题进行讨论,本文仅基于非真人型虚拟人广告代言相关活动进行讨论。 (一)虚拟数字人形象用于平面物料的场景在需求方使用虚拟数字人形象制作海报、产品包装等传统平面物料的情况下,其使用方式与传统意义上使用米老鼠、超级飞侠等动画形象实质相同。基于此,需求方只需取得虚拟人方关于虚拟数字人形象、名称的相关授权即可。一般来说,虚拟数字人形象属于美术作品,其设计者即作者需要出具相关授权证明;如果虚拟数字人的名称、形象已经被注册商标,则商标权人也需就广告物料中的使用进行授权。这里需要注意两种情形:第一,如果虚拟数字人形象的设计者并非虚拟人方,则需虚拟人方出示形象设计者对虚拟人方的授权证明,以确认虚拟人方就虚拟数字人形象拥有不少于合同项下授权的权利。第二,如果虚拟数字人形象中包含的衣着、配饰、用品等并非虚拟人方原创,而是来自其他作品或商品,则虚拟人方还需提供就此类衣着、配饰获取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或外观设计权利人授权的证明。(二)基于虚拟数字人制作视频或参与演出的场景在使用虚拟数字人制作视频或参与直播、演出等活动时,涉及虚拟数字人以立体、动态形象出现,且需要配合以动作、表情、声音及各种不同的造型。在此类场景下,虚拟数字人出现在视听作品中或者参与直播、演出等活动,通常需要虚拟人方或第三方在制作方面为需求方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障需求方交易安全、防控法律风险的角度,需要注意从以下方面获得虚拟人方提供的相关授权或保证: 第一,虚拟数字人演出的脚本、造型、台词等不侵犯其他人的相关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著作权权利。如涉及穿着、使用第三方衣着、配饰、用品等作为服装、化妆、道具,或者使用、露出相关方商标、标识的,还需取得相应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美术作品著作权等权利人的授权。 第二,虚拟数字人参与制作视频或直播演出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归属需明确约定。虚拟数字人出现在视频、节目或演出中时,虚拟数字人本身的系列动作可能已经构成一项作品,而虚拟数字人的系列动作置入需求方的相关视频、直播、演出等画面时,又与这些节目整体形成了一系列作品。鉴于此,对于需求方来说,在合同中不仅要注意约定制作完成的视听作品、现场表演成果的著作权、录音录像制品权等相关权利属于需求方,而且需注意评估在该过程中,虚拟数字人自身是否形成独立的视听作品,该等作品中的动作、声音、场景等是否明显带有需求方的特征,如有,也需限制虚拟人方将该等作品脱离需求方视听作品、现场表演单独使用的行为。例如,虚拟数字人按照需求方提供的舞蹈动作编排而形成的舞蹈表演,或者做出品牌方的招牌动作等。就虚拟数字人的特定动作、姿势,单个来看通常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创造性,对于连续的一系列动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如果合同未加以明确约定,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就虚拟数字人的表演动作系列使用限制进行明确约定。 第三,虚拟人方的不侵权一揽子保证。虚拟数字人相关生产制作过程包括虚拟数字人本身的制作、运营以及为履行合作合同制作物料或开展表演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一份合同中难以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因此对需求方来说,需要虚拟人方提供不侵权的一揽子保障。具体而言,虚拟人方及参与虚拟人制作的其他方,均需保障其制作过程中使用的素材、软件、技术,均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充分授权,不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如需求方使用的过程中被第三方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则由虚拟人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三)与虚拟数字人相关的表演者权与肖像权在真人广告代言活动中,通常涉及代言人的肖像权和作为表演者的权利。虚拟数字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本身不涉及享有肖像权的授权和表演者权利授权。但是,对于需求方来说,这两方面权利仍然需要予以考虑:一方面,虚拟数字人存在类似于真人的形象和表演活动,需要考虑该等行为中的权利界定;另一方面,虚拟数字人代言或演出的背后,如涉及配音、动作指导等幕后实际控制虚拟数字人的自然人,也可能需要公开披露其身份或配合参与表演活动,需求方需注意取得该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声音权和表演者相关授权。 1、表演者相关权利问题 虚拟数字人在广告片、现场演出等活动中出现时,是否存在表演者和表演者权利,首先需要厘清表演者的概念。年《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没有进行具体定义,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表演者界定为“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那么,演出单位是否构成表演者呢?正如学界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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