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帮衬,即使发生了矛盾也得换位思考,互相忍让。然而,却有人为邻里事不惜对簿公堂。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就两起邻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楼下给露台加装玻璃顶棚

楼上认为影响视野还不安全

  据法院审理事实,年,市民林先生购买了市区一小区1幢室的房产,装修时在室外露台上方安装了玻璃顶棚。

  然而,家住楼上室的陈先生对林先生家装的这个顶棚颇为不满。他说,加装的玻璃顶棚是利用他家的墙体加装,而且属于违法改造。

  另外,陈先生还列举了该顶棚安装可能带来的系列不良后果,比如:对住房墙体造成裂缝隐患;给入室盗窃、抢劫提供便利;雨天雨水敲击顶棚产生的噪音影响他家人睡眠;顶棚上的垃圾污垢无人清理影响居住环境;遮挡他家大厅的景观视野等。

  为此,陈先生与林先生家多次沟通,要求拆除顶棚,可始终未果。此心结纠结了10年。

  今年陈先生打算诉诸法律解决,他以“玻璃顶棚对自家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降低生活舒适度,影响身体健康”为由,将林先生告上了鹿城法院,要求林先生立即拆除顶棚,恢复露台原状。

  在法庭上,林先生辩称,陈先生所说的与事实不符,加装玻璃顶棚没有利用陈先生家的墙体,而且顶棚设置主要作用是避雨和防止高空抛物伤人,他在自家露台上设置顶棚完全合理,并未侵害他人利益。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在露台加装玻璃顶棚属于对专有部分权利的合理延伸,不应认定为侵权。虽然搭建的玻璃顶棚对陈先生家大厅窗台外的景观等造成一定影响,但林先生和陈先生互为相邻关系,应互负一定的容忍义务。

  据此,鹿城法院综合考虑林先生搭建玻璃顶棚的必要性,及其对陈先生专有部分所加损害的程度等,一审判令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村: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在室外露台加装玻璃顶棚属于私权范畴。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在建筑物专用部分之外的其他公共区域上加装顶棚或其他设施,则属违建,业主可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楼上堆放垃圾迟迟不清运

楼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无独有偶。诸如此类邻里纠纷,在鹿城法院还有下面这个案子。

  市民潘老伯家住市区另一小区。今年6月,潘老伯对自家进行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一楼空地上。

  由于建筑垃圾长期没有清运,家住室的唐阿姨认为,这些垃圾堆放在她家窗台下,不仅影响环境,还导致她家的租客提前搬走,造成租金损失。

  为此,唐阿姨多次跟潘老伯家交涉,始终未果,她及其家人非常懊恼。

  今年8月11日晚,唐阿姨采取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办法来对付。她将自家的垃圾搬到住在16楼的潘老伯家门口。而潘老伯雇人清理这些垃圾花了元。

  为这件事,唐阿姨和潘老伯还进行了调解,但最后也不欢而散。

  最后,潘老伯也走上法律途径,将唐阿姨告上鹿城法院。他要求唐阿姨支付垃圾清理费用,并要求她出具书面道歉书,张贴在小区内,同时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元。

  对此,唐阿姨说,潘老伯家的建筑垃圾长期放置在她家窗台下,而且潘老伯明知她家对堆放垃圾有意见仍继续堆放。她为此咨询过小区物业,小区物业说垃圾装袋后可以临时放置,但隔天需清运掉,可潘老伯的垃圾散乱堆放,而且长时间不清运,这严重影响环境。

  鹿城法院审理认为,唐阿姨、潘老伯系邻里关系,理应和睦互谅,但双方因垃圾堆放、清理等琐事产生纠纷,因处理不当致矛盾激化。唐阿姨将自家垃圾堆在潘老伯家门口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唐阿姨向潘老伯支付垃圾清理费元,并出具书面致歉函给潘老伯。

律师说法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村:

  根据今年3月1日实施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宅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为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制止业主随意堆放建筑装修垃圾的行为,如业主未听制止且未及时清运建筑装修垃圾影响小区环境卫生,物业服务企业可先行清运垃圾,所产生的清运费用有权向该业主主张。“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只会恶化邻里关系,让矛盾激化,对于业主随意堆放建筑装修垃圾的行为,应当通过合法手段予以解决。

相邻多谦让,邻里少纠纷,同意的点赞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首席记者黄云峰

温都全媒体内容官:陈东升王锦灵

校对:严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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